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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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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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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劳改人员的养老保险

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重新予以确定,重新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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