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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员工参加杭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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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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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员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我市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同等待遇。具体有:

(1)享受养老待遇。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地员工,符合我市城镇企业参保职工退休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按退休上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的20%计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参保职工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但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或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且缴费年限15的以上的,可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费待遇。具体计算办法同上款。

(2)死亡待遇。参保城镇户口外地员工,在参保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或办理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农村户口外地员工,可享受丧葬费(不享受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3)供属待遇。参保外地员工退休前或死亡前符合供养条件并建立了劳保关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城市户口的外地员工在参保期间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及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外地员工,可享受供属定期救济金。

农村户口的外地员工或缴费年限15年以下的城镇户口参保外地员工,在参保期间死亡的,其供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4)一次性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地农村户口参保职工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定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参保单位确认,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将其1993-1997年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和1998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储存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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