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12:57
人浏览
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一)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浙江省对随军家属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2.用人单位招用部队随军家属下岗职工的,原单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安置费。原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又是无力支付安置费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3.用人单位在招用新职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队家属随军后,可对口调入驻地同行业单位,驻地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4.企业根据生产状况需要调整、压缩人员时,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部队随军家属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妥善安置,不得将其推向社会;对已失业或下岗、且有再就业要求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予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尽快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对部队家属工厂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应将其列入解困工作范围。

5.企业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可比照安置社会待业人员,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部队随军家属要求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并免费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当地政府和部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可按税收法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

7.驻地部队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培训规划,作出统筹安排。劳动部门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部队随军家属。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8.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随军家属(包括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其关系转入我省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未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9.大力扶持部队家属工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家属工厂,要在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积极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工厂结对子,给予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方面的支援,或采取联营、合作办厂等形式予以扶持。

10.有下岗随军家属的部队企业,一般不能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已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进行清退,以腾出岗位安置随军家属。部分行业、工种确需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参阅文件:

《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66号,1997年7月4日)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

根据国家的规定,浙江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管理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其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办负责。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办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办,统一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根据房改政策需要解决住房的,当地政府有经济适用住房或周转房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允许其优先购买或租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将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交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4.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照公务员有关做法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其个人按规定比例以退役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提供代扣数额,代发银行负责在退役金中代扣,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保后,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一并划入,日常医疗管理由县(市、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当地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从录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市、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暂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再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日常医疗管理由当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金,享受相应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到地方就业后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7.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对未就业者,要主动给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为他们作好就业指导。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免税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管理的权限审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学习,也可以与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一起参加培训。各级军转、人事部门负责帮助提供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补助费,除中央有关部门拨款外,省财政配套补助标准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套补助标准相同(宁波市转业干部由宁波市财政安排)。

1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当地国家机关公务员申报程序和手续报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手续,子女的转学、入学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号文件规定办理。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团组织活动,按其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关系挂靠的,由挂靠单位负责。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户口民在街道、乡镇负责。

参阅文件:

《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2002年3月12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