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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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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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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示满18周岁者。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4]498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岗地面采石业;

  9、森林业中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搞、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的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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