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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待遇: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拖欠的离休费、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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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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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发。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离休费,由本级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补发。

各省党委组织、老干部部门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补发拖欠离休干部“两费”情况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违规使用资金以及资金拨付不及时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各级财务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财政负担的离休干部“两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同时,加快建立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单独统筹机制,并按属地原则将中央企业纳入统筹范围。未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的地区,其所在企业要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参见:《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00]4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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