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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细化35项养老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8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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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大庆市转发了省里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35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其中,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等方面有新规定。

  停薪留职的要缴个人部分

  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没参加,也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其中,停薪留职的,要以企业历年平均缴费工资为准,按照比例,把本人应缴纳的部分交给企业。

  “放长假”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并符合养老保险基数的上、下限规定,缴纳企业及个人应补缴的费用及利息。

  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

  原国有企业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却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企业员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

  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返城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以及与原国有或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关系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至15年。

  外省就业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黑龙江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到外省市企业(单位)重新就业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灵活就业,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转移保险关系。

  不能转移的,参保者要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在黑龙江省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申请不再参加新就业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继续按黑龙江省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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