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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过渡条款对有利企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8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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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提出疑问:“合同法只保护了员工,我们的利益怎么办呢?”事实上,企业也不要着急,《劳动合同法》虽向劳动者倾斜,但还是包括保护企业的条款。

  立法定位向劳动者倾斜

  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如何权衡?据了解,关于立法宗旨,其实不只是大家的疑问,也是立法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

  立法研究的结果是,定位最终倾向于劳动者。专家介绍说,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必然要向劳动者倾斜。

  过渡性条款缓解企业压力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并设置过渡性条款。《劳动合同法》主要起草专家之一王文珍表示,过渡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新法实施对企业用工造成巨大冲击。

  新法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便其条款与新法相违背,只要订立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均应该继续履行。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这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从明年2月1日起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另外,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以明年1月1日为界,分别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王文珍指出,新法实施之前,各用人单位都应该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一共98条的规定,并对存续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清理、重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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