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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圳最低工资与保费上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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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8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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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随着深圳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深圳人社局明确将社保费的缴费标准上调,基中失业保险保费上调为每月1624元,生育保险费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下线上调为最低工资,即每月2030元,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030元/月

  1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统一发布消息称,深圳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8.5元/小时。

  1月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统一发布消息称,深圳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是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18.5元/小时。新标准3月1日起实施。

  近四年来,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作了调整,分别为2011年1320元/月、2012年1500元/月、2013年1600元/月、2014年1808元以及今年调整的2030元/月,四年共涨了710元。

  社保费缴费标准随之上调

  失业保险保费上调为1624元/月

  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多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随之提高,同时失业保险金也上调到1624元/月。根据相关标准,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3%,按照新标准需缴费60.9元/月,其中用人单位缴40.6元,职工缴20.3元。失业保险金也上调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每月1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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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费缴费下限调至2030元/月

  深圳市社保局发出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的通告,确定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3月开始征收,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的“上线”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下线”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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