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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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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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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尉民初字第253号

原告侯某某,女,1955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尉氏县城关镇西关北路 号。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汉族,干部,住尉氏县城关镇解放路。

被告姬某某,男,33岁,汉族,司机,住河南省 村。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姬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姬某某于2005年12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侯某某医疗费54284元、误工费7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00元、护理费(2人)140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补助费8565.80元,上述合计660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6000元,下余40000元。

诉讼费2600元,原、被告各承担13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 判 长 王 振 东

审 判 员 李 长 顺

人民陪审员 石 海 燕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卫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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