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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打官司"为由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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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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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职工张某,2002年6月某天因加班与公司发生争议,遂提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张某均败诉。在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第二天,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231天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在与公司协商和走访相关部门未果的情况下,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认为提请劳动仲裁和进行诉讼是《劳动法》和《宪法》赋予的权利,这期间没有上班是由于要准备材料和参加诉讼活动,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公司则认为,公司作为独资企业十分遵重法律赋予员工的合法权利。就张某的行为而言,显然存在着不合法性:其一,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停工打官司;其二,确因生产需要,公司偶然安排其加班而遭到无理拒绝,张某已经不具备一个合格员工的基本素质;其三,张某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231天的事实成立。据此,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解除劳动合同没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取证,调解未果,裁决维持公司的处理决定。

[评析]

在法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走访相关部门或提请劳动仲裁和诉讼,不能因此而停止工作(开庭除外)。当权利和义务并存的情况下,在依法维护合法权利的同时,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并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只有这样其行为才是合法的。张某只注重自身的权利而忽略了应尽的义务,导致了旷工的后果,其错误的行为难以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不仅没有拣到芝麻,而且还丢了西瓜,因小失大,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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