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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房屋借款该何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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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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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房屋借款该何时还

案情简介:李某是一家合资快餐厅的职工,2000年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向李某发出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于是在2000年12月3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2001年初,快餐公司将李某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李某一次性归还向公司的买房贷款。原因是李某在快餐公司工作期间,曾向快餐公司借款买房,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李某向公司借款12万元,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李某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李某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如公司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公司应当慎重解决处理此事,借款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仲裁结果:驳回快餐公司的申诉请求。

评析:此案中的第一个问题是,该借款合同是否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因为在此前,快餐公司曾去过经济仲裁委员会、某区法院,但他们均未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合同中曾约定该借款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既然是附件就应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所以予以受理。其次就是本案中是企业方首先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由企业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只是模糊地说应当慎重处理此事。企业在与职工终止劳动后,本来就使职工失去了工作,这时,再让职工一次性归还巨额借款,对职工来说不公平,而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再次,由于合同中对企业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企业现在要求职工一次性返还借款,属于变更合同,而变更合同应当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在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在本案中,职工仍然按照原约定返还借款。综合全案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企业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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