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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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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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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周某、李某、赵某、陈某等四人被淮安市某医药公司招聘,岗位为营业员。上班后,公司始终没有为员工缴纳任何保险,并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底,双方为劳动合同的问题发生争议,四名当事人委托我作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方积极寻找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开始用人单位矢口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我方的充分准备下,我们提交了工作牌,考勤单等众多证据,用人单位不得不承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动请求调解,愿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补交保险等各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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