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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续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还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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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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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2月,吴女士与某劳务服务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吴女士便被劳务中心派遣到了一物业公司工作。

  2009年2月5日,吴女士突然发现,该劳务中心贴出了一份“告知书”,通知所有劳动合同已到期的劳动者,与该中心的劳动关系自2009年2月5日起终止。

  吴女士认为,该劳务中心属于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过程中,该劳务服务中心解释说,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已经届满,其曾经用口头告知、张贴书面告知书及当场发放个人告知书等多种形式通知了吴女士。且目前上述物业公司已与吴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劳务中心发出告知书,实质是该中心单方解除了与吴女士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向吴女士支付相应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判决该劳务服务中心给付吴女士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89.5元。

  说法

  从吴女士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还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劳务派遣单位却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还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未明确,所以争议内容肯定涉及到两个单位。

  实践中,还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合同期限,以达到与用人单位签的合同时间一致,或者在合同到期后拖延续签合同,从而达到否认劳务派遣关系的结果。上述劳务中心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通知,以至于合同到期后吴女士还继续工作了两个月,从而双方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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