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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能要求赔偿社保和经济补偿么?本人某证券公司工作4年,中间分别于公司签过6次合同,分别是居间人合同(07年8月到08年8月),劳动合同(08年1月1到2010年12月31日)这份劳动合同与08年6月30日给公司要求签离职申请,然后改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只有开始日期09年1月21日,无期限的),然后到2010年又改签成证券经纪人合同,2011年也是经纪人合同。现公司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解雇我。公司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和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均扣减相应的工资,每天上班由公司安排到指定的区域以公司名义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工作,而且需要将全天工作情况写成工作日志报市场部经理审批。而且有工作业绩考核,若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则按相应比例扣除工资;在工资发放上有底薪(写着交通补贴)、佣金提成构成。公司除了签劳动合同那3个月交了社保,然后就一直没给我们交社保。请问我与公司构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么?具体能要求赔偿什么?

刑事辩护 2018-10-01 17: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对员工的社会保险作了如下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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