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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莫须有”开除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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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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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外资公司的经理,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2004年8月到期。今年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公司效益滑坡,公司为了缩减开支且逃避法律责任,便经常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员工。由于是该公司的“高薪”人员,一个月前,我也收到了公司的《开除通知》。令人气愤的是,该《通知》上信口雌黄,罗列了我许多根本不存在的“罪名”。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二天前我收到了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我想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准备?

读者:安琴

安琴读者:

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它主要适用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不适合在企业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开除作为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除了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等,否则都将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员工的严重过错而导致企业单方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的即过失性解除 ,企业可以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若不是因为员工的过错,而由企业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逃避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经常找到一些“理由”用过失性解除的方法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当前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一个原因。

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从该《解释》中可以看出,当发生此类争议时,用人单位有责任证明具备开除该员工的条件且程序亦为合法,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的结果。

因此,你只需证明你公司开除了你,即提供《开除通知》,剩下的问题就由单位来举证了,若公司不能证明开除你具备法定的“理由”且程序合法,则可以认为公司的开除决定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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