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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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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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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满时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1)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为上;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2)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一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3)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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