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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约职工须按标准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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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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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先生在某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公司经过协商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理认为林先生对公司有过贡献,觉得解除合同后有些过意不去,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作为慰问金,林先生表示感谢后离开了公司。

  后来,林先生听朋友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公司补偿六个月的工资9000元,林先生就去找经理讨说法,对方不同意。为此,林先生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人士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本法第47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林先生在该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慰问金简单了事,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至少给予林先生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午报记者 刘欣欣)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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