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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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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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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和法律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的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向社会予以公告,让大家知道。法律的生效是法律开始施行,开始对社会行为具有约束力。一般法律通过后都会在当日公布。但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是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生效方式:第一种是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施行,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具体日期,我国的法律多数采取这种方式;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而后由制定机关加以修改补充,再通过为正式法律,公布施行,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也有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劳动合同法采取第二种方式。本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从本法通过到施行,大约有半年的宣传学习时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广大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用工,可以说是一部全社会都关注的法律,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让大家学习、了解。所以,法律留了半年的宣传和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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