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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将带来怎样的职场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3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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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闻网讯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随着日期临近,新法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会增加用工成本,一些员工担心“新版华为事件”在身边上演,大学生则担心企业招聘时会提升就业门槛。24日,本报邀请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韩留华、法制和劳动监察处处长乐锦旗、劳动保障监察副支队长吴志斌、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栾桂华四位嘉宾,与广大网友畅谈劳动合同法将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的新变化,解答网友的疑问。

  热点话题一

  新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凤翅天翔(网友):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百姓最大的好处是什么?能得到哪些实惠?

  韩留华:最大的好处就是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工资权、休息休假权、保障权等合法权益。

  潇潇(网友):劳动合同有哪些必备条款?有没有一个简易实用的“范本”?

  乐锦旗: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9个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目前,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已就劳动合同规定条款示范文本进行了研究,很快将试行,于明年1月1日通过劳动保障网对外公布,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行提供合同文本。如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费用。

  前途光明(网友):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合同,但是有业绩考核标准,如果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将无条件开除员工,请问这个合法吗?

  乐锦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等。有些单位通过末位淘汰辞退员工,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

  黑洞(网友):全日制的企业用工相对规范,而庞大的保姆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劳动关系相对松散,要将这些就业人群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是不是还有很大压力?

  乐锦旗:保姆一般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特别规定,适应了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该协议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9个必备条款有一定的区别。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目前扬州市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5.9元。

  热点话题二

  劳动者应享“社保五险”

  新人小王(网友):我刚参加工作,单位应该给我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韩留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基本医疗、生育五项保险,《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这五项保险都必须参加。

  小芳(网友):我是外来务工人员,能否要求单位把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经费以福利现金支付给我,等我今后经济宽裕了再补办?

  韩留华:对农民工,国家规定可以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和职工都要履行缴费义务,不可以将社保费用直接发给个人。

  自由人(网友):我是一个自由劳动者,单位不固定,能否享受社会保险保障?

  吴志斌:国家目前大力提倡个人创业,就业促进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中部分条款对个人创业提供了有利的平台,如减免部分行政性收费等等。目前我市对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也有相应规定,你可以到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如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等。缴费方式也较灵活,可按季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半条命(网友):我大学毕业后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在此期间,单位仅仅给我办理了医保,没有公积金,我该怎么办?

  乐锦旗: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于公积金问题,可向扬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对话嘉宾

  新法带来“劳动者的春天”

  “强资本、弱劳工”状况将有力改善

  主持人:廉价的劳动力长期被一些地方看作“比较优势”之一,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如何从法律层面理顺劳资关系,改变劳动者的被动地位,让大多数劳动者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韩留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有了新的变化,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劳动合同制度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它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如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工会代表工人,与经营者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有力地改善“强资本、弱劳工”的状况,带来“劳动者的春天”。

  劳动合同法“过渡期”一个月 [page]

  主持人:扬州目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怎样?劳动合同法有没有法律执行的衔接过渡期?

  乐锦旗:自从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餐饮服务业、建筑业相对低一些。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书面合同。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企业如何降低劳动管理成本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与工资、工时、加班管理,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栾桂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形成一个企业规范用工成本最低、违法用工成本加大的态势,用人单位的用工门槛不会提高,只是更侧重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有关资料统计,劳动合同争议和工资、工时、加班争议一直是劳动争议的“焦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会大大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降低企业管理成本。

  “企业改制”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不通

  主持人: 最近一段时间,部分企业的“辞职门”事件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扬州有没有相关企业正在酝酿转签新合同?如果以企业改制形式推行这一改革是否违法?在哪些情况下,允许集体转签新合同?

  吴志斌:到目前为止,专家学者及劳动主管部门对“华为”的做法褒贬不一,莫衷一是。目前我市的用人单位还未出现将十年工龄“一夜清零”的做法,但有企业计划对年底合同到期的员工不再续签。

  企业改制是有程序规定的,想通过企业改制的方式来转签新的劳动合同,难度较大。并且即使改制了,劳动合同本身还有一个延续性,因此想通过企业改制来规避劳动合同法是不切实际的。

  释疑解惑

  解读劳动合同法热门关键词

  关键词一:试用期

  更多(网友):试用期的员工要不要签合同,签什么合同?

  栾桂华: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部分单位误以为试用期不属正式的合同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试用期内单位不肯签订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小新人(网友):我是一名外企文秘工作者,来之前说好实习三个月转正,现在已经七个月了,单位却一直没给我说法,试用期有没有时间限制?

  吴志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可以对照以上规定判断企业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关键词二:同工同酬

  怜儿(网友):我们单位同工不同酬,包括学历的差别、聘用方式的差别、工龄的差别,几项相加工资相差几百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加快同工同酬的进程吗?

  栾桂华:同工同酬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同等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企业的工资报酬问题,实行市场经济以后,用人单位可根据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来自主确定,目前大多数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主要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业绩挂钩。

  调剂(网友):我们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请问这符合新法精神吗?

  乐锦旗: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必须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关键词三:违约金

  不知道(网友):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要承担违约金?

  韩留华:违约金仅限于企业对职工支付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以及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单位约定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累到虚(网友):当初单位和我签了3年合同,我没到期就跳槽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单位要我交违约金,否则不给我档案,这个符合规定吗?

  吴志斌:新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资助劳动者参与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被资助者可特别约定服务期,如果被资助者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跳槽要有完备的辞职手续,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要你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小李(网友):我在某工厂已经工作了6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前几天突然通知我“离职”,我要求厂方补偿,厂方却说,既然没有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补偿问题。工厂这样做对吗?

  吴志斌:你在该单位工作了6年,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未与你签订合同,仅此而言单位就存在违法行为,单位要辞退你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空手走,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法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老工人(网友):是不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就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们就进了“保险库”?

  吴志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有续签欲望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也不是“保险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合同起始时间,而不确定终止时间的一种合同形式。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存在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仍然可以对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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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

  之前合同违约金还有效吗?

  记者连线北京易才劳动关系专家进行解读

  本报讯 (胡春宏 胡俭) 小王去年应聘到市区某电脑软件开发公司,当时跟单位签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薪水较高,合同约定的跳槽违约金更高。小王好几次想跳槽,但又不愿意承担违约金而一直犹豫。小王听周围的人议论说,根据2008年1月1号开始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非用人单位资助劳动者参与专业技术培训,否则劳动者辞职无须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合同约定违约金还有效吗?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扬州)负责人告诉记者,多家企业人力资源部流露出“要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同员工突击签订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认为这有利于稳定企业高新技术人才。昨天,记者连线北京易才劳动关系专家翟继满,他认为,新法生效前约定违约金在新法生效后依然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理解劳动合同法不能仅看法条,还要理解立法本意。

  本案例中小王碰到的实际上是违约金问题,现行劳动法并未对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等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如果有约定,那该约定无效。

  当小王同单位之间签订内容包含“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约定不违反当时法律,那么理应是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有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有人据此认为小王如果在新法生效后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当然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翟继满认为,立法本意就是对违约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许可”,要禁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所说“继续履行”的宾语是“劳动合同”,准确的含义应当是“跟新法不相违背的继续履行”,跟新法精神相违背的当然就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依照当时法律签订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小王如果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离职,无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整理 胡 俭

  摄影 吴国华

  访谈统筹 王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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