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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的含义和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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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问题的出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早在1918年列宁就发布了《被剥削劳动人民宣言》,提出了同工同酬、消灭人剥削人的现象、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劳动者的主张。我国宪法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对于同工同酬的确切的含义,目前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不少学者认为,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岗位相同或相近、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提供了相同的劳动,就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对同工同酬含义理解不一致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对“工”的理解上:“工”是指工作岗位、劳动数量、劳动质量还是劳动价值?要弄清这个问题,应当追溯一下国际劳工组织的同酬公约。我国1990年批准加入同酬公约,“同工同酬”就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的第二条:“ensure the application to all worker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emuneration for men and women workers of work of equal value”,即确保男女同酬原则适用所有工人。因此,同工同酬的英文原意应是equal remuneration for work of equal value,对同等劳动的价值支付同等的报酬。因此看来,现在有人反过来将同工同酬翻译为equal pay for equal work 值得探讨,或者说将equal remuneration for work of equal value翻译为同工同酬并不十分准确。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同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同等数量的劳动,并不一定为用人单位带来同等的劳动价值。由于不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技巧和熟练程度不同,即使付出同样的智力和体力劳动,所取得的业绩(劳动价值)并不一定相同。二是即使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技巧和熟练程度相同,但劳动态度和积极性不同,也不可能取得同样的业绩(劳动价值)。三是用人单位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即使他们的工作内容相差悬殊,对技术、技能要求也不一样,但他们可以为用人单位创造同样的劳动价值。因此可以说,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多少,工作岗位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同工同酬”中“工”的含义不是工作岗位,也不是劳动数量或质量,是劳动价值。由此可见,同工同酬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劳动者提供了相同的劳动价值,应当支付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的内容从广义上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男女同工同酬。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种族方面的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已经基本上消除了民族、种族方面的歧视,但在不少地方和用人单位,来自劳动者身份方面的歧视依然存在;


第三,地区、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用人单位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赢利水平差别较大,劳动报酬率高低不等,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第四,用人单位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为用人单位贡献同等的劳动价值,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第五,在管制中的犯罪分子的同工同酬。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要全面理解和把握同工同酬的内容和含义,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同工同酬的权利,应当具体限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虽然在不同地区、行业、部门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这些不同地区、行业、部门或用人单位都属国家所有,劳动者等同在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存在同工同酬问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属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隶属、级别和特点各不相同,所能提供的劳动报酬也大相径庭,劳动者与其他地区、行业、部门或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之间的报酬差别不再属于同工同酬问题。


二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的身份都是职工,不再存在固定工与合同制、正式工与临时工、正式工与农民工的区别,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只有本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工的区别。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中更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三是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企业的工资分配要考虑多种因素,同工同酬并不是实际分配工资额的绝对一致,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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