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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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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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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申诉方:刘×,男,×私营企业雇工(已死亡)

申诉方法定代理人:刘××,男,刘某父亲,农民

申诉方委托代理人:范××,男,×县妇联干部

被诉方:张××,女,×私营企业雇主

上述双方因刘×工伤治疗费和丧葬费及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代理人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诉称: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张××强迫其违章作业,从断裂的房梁上滑落坠地,当即身受重伤,住院治疗半月后死亡。张×以劳动合同规定“死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支付刘×工伤死亡之后的一切费用。申诉方要求,张××承担刘×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含:治疗费、丧葬费及直系亲属供养费(一次性付给)。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刘×同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死伤概不负担”的条款。刘×死亡鉴定:左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同刘×在施工现场的8人均证明,张××发现房梁出现裂缝后,不采取任何措违,仍要求刘×等人违章作业,张的过失责任证据确凿。

(三)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上述查证情况,向被诉方×私营企业雇主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对双方依法进行调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被诉方支付刘×生前的医疗费,总计1500元,支付刘×丧葬费500元。

2.被诉方赔偿刘×家属的误工补助金计300元。

3.被诉方支付刘×直系亲属供养费(刘×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女儿,8岁;爱人30岁)共计18000元。

4.上述各项总计20800元,分4次在两年内付清。

(四)分析与评述

该案案情简单,是非分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目前私营企业用工中比较典型。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应支持其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劳动管理等方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时间较短,各种机制不完善,国家有关私营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的立法不完善等,目前私营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混乱现象。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私营企业本身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又大量存在。本案中,×私营企业雇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发生职业灾害(即因工伤亡),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特殊侵害,因而用人单位对职业灾害中遭受损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劳动法律的一项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任何损害劳动者(包括职业灾害)事实的存在。我国宪法中作了保障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我国劳动保险条例更具体地体现了对职业灾害受害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30条规定:“私营企业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因此,凡是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都是严重违反上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对职工的严重侵权行为。

按照我国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应承担以下费用:医疗费、丧葬费、直系亲属的供养费和困难补助费。本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促使被诉方支付了上述费用,使争议得以解决,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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