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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数支付工资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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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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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一电子公司的厂长,因被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定,该公司支付其去年11月20日至今年3月31日间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杭州人小李去年5月20日进入秀洲一电子公司担任厂长。在就任时,他与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31日,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去年5月20日至今年5月19日,并约定小李月工资为7500元。然而4月21日,该公司却无故向小李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其离开单位。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逾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该电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其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协议,但该公司一直依照约定为小李提供履行厂长职务的工作条件和按月支付小李工资7500元,故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但该公司应在小李试用期满后(即2008年11月20日起)按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逾期未签的时间段应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对于小李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的诉求,因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虽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间权利义务的履行双方均无异议,也未给小李造成工资损失,故对其该诉讼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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