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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应承当的违约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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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我友3年前与一家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对所有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员工发放购房贷款的贴息,并与我友签定如下协议:享受贴息后,我友将为该公司服务期限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相应增加三年(即共6年,除了签此协议外,并未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了约定的劳动服务期限,员工除如数退还已享受的贴息资金外,还应向单位支付20%贴息款的赔偿金。

现我友已为该公司服务三年,原签定的三年劳动合同期已到准备跳槽到另一家公司,想咨询以下几点问题:

1、该公司提出的退还购房贷款贴息及20%赔偿金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或法规(我友调入该公司后未曾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及货币补贴)

  2、如果我友按规定退了贴息款并付了20%的罚款,他还需要赔偿该公司另外追加三年的劳动违约金吗?(这一点以前在签定协议时,并未明确写入协议中)

  回答:1、你朋友与公司的协议对未达到服务年限已有约定,且此约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

  2、你朋友与公司的协议中也约定:如违约,只是退款和百分之二十贴息款的赔偿金。这也就是你朋友违约应承当的违约责任。不需再赔偿公司其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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