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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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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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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完善有关时间期限限制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已经新增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但是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要求显然基于照顾老龄劳动者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也把一些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拒之门外。前面提到国外一些国家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则,虽然我国尚未成熟到那种程度,但鉴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种种优势,以及它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笔者建议法律应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于十年的工作期限予以适当放宽。因为适当放低要求也可以防止用人单位签订过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规避法律。

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国也不能照搬外国的做法,因为国外在立法上明确确立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主,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例外的合同订立形式。于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如果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到一般情况,虽然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但仍会存在以下弊端:(1)损害了劳动关系的流动性。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扩大到一般情况,用人单位面临长期使用同一批劳动者的情况,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同时也可能使用人单位在录用时提高录用条件或加入一些不公平要求,反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2)用人单位负担过重特别当用人单位提高了技术水平或者经营不善需要削减员工时,它将不得不支付大量的经济补偿金。这也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目的严重冲突,必然遭到用人单位抵制。所以立法若只是一味的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仍有可能得不到落实,只有以一些刚性规定予以保障落实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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