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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开店未尽义务 夫妻情分恩断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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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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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语云:夫妻只会同患难,不会同富贵。近日,安徽省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丈夫在外开店,有钱后长期不回家,对妻子不尽丈夫义务引发的离婚纠纷。在丈夫经法院传唤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原告小丽与被告大海离婚。婚生子由被告大海直接抚养,原告小丽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

  原告小丽与被告大海于1998年10月自由恋爱,2004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12月生育一子。2006年7月小丽与大海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恋爱及同居期间感情尚可。自2007年大海到外地经营店铺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大海一直未再回来。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及同居期间感情尚好,但由于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告未有改过及和好的表示。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婚生子抚养事宜,由于被告系个体经营户,原告无业,相比较被告的收入条件高于原告,故小孩由被告直接抚养较妥。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数额应以当地生活水平、小孩的实际需要及原告的给付能力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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