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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倒塌砸伤路人 所有人被判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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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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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能证明其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12月28日,从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济源一公司的围墙倒塌将一路人砸伤,被终审判决济源某公司赔偿苏生28771.27元。

  2008年8月15日晚15时许,天刮着大风下着大雨,苏生匆匆往家赶,在路过济源某公司时,被该公司突然倒塌的围墙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由于与该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

  该案经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苏生在某公司墙外行走时,被该公司的围墙砸伤,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能证明其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济源某公司称,事发当天狂风暴雨,其公司的墙才倒塌,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济源某公司应当赔偿苏生损失。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济源某公司赔偿苏生28771.2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双双提起上诉。

  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外在力量。如地震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虽然济源某公司的围墙在下雨时倒塌,但其没有证据证实其所在的地区发生了大量房屋倒塌的现象,故其围墙倒塌不属于不可抗力所致,依法不能免责。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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