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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派遣公司工作时受伤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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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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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张女士诉称, 2008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约定将原告派往某酒店从事洗碗工作,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工资。该协议自2008年2月29日起生效至2009年3月1日终止。2008年10月19日原告在工作期间,洗碗间的大玻璃水果盘破碎,碎片将原告左腕划伤,原告住院30天。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赔偿费用,被告拒绝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704.57元,误工费5568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某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公司辨称,原告退休后到A公司(代称)应聘,由该公司招聘到A酒店,被告和A酒店有业务合作关系,A公司其他的派遣员工都是由被告上意外险等保险。为管理方便,张女士也列为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因此被告和张女士只是书面劳务关系,非实质性的劳务关系,被告和张女士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代A公司发工资,同时为张女士参加人身意外险,被告并没有盈利。发生事故我们积极进行了理赔,没有拖延。人身损害赔偿应该按照过错承担责任,张女士在A公司进行日常工作和管理,都是由酒店进行,我们不进行管理,因此过错在于酒店和原告本人,被告没有过错,故不应该赔偿。另外,张女士2008年12月23日把医药费单据拿来,被告第二天就送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了13000元。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系受被告雇佣委派,因此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责任,而且其已经得到了基于原告人身伤害的保险理赔款13000元。被告称实质上不是其雇佣,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营养费有医嘱要求其补充营养,法院酌定为1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护理费原告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866.57元,驳回原告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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