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浅议执行公告方式的适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03 08:44
人浏览

  在当前案多人少的情势下,各级法院为了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纷纷创新出各种执行方式,其中之一便是执行公告。所谓执行公告则是人民法院以公开形式,对特定当事人就其应予履行的法律义务或其他执行事项予以告知的方式。执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程序中的一种方式,其目的在于告知、警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或被告知者,迫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促使他人引以为戒,会起到提示、教育作用。

  实践中,采用执行公告形式表现为四类:送达执行通知或其他执行文书;对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拆除违章建筑或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公告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公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公告张贴于法院住所地或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二是将执行公告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或电视予以发布。

  由于执行公告比较容易侵犯被告知者的个人隐私,故在适用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发布公告前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笔者结合实务认为发布执行公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布执行公告的案件,应是人民法院依法取得了执行权的案件。一般说来,已立案执行的案件即表明取得了执行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仲裁执行案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还须经法院依法审查,可以执行的方才产生相应执行效力。

  (二)发布执行公告的案件,应是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部分执行能力而拖延履行义务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案件。对于经查暂无执行能力或确无执行能力的案件,一般不宜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

  (三)发布执行公告的案件,应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正常执行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对被执行人宣讲法律及进行必要的教育后,如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则法院首先应采取法定执行方式,只有当这些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时,如当事人躲避不见或传不到庭,方可采用公告方式。

  (四)发布执行公告的案件,发布公告应选择在当事人可以或应当能够见到的区域内发布,如在当事人居住、工作或活动的地域内发布,以使之得悉公告事项。至于当事人是否知悉,不影响公告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对于居所不明、活动范围不局限于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告。

  (五)发布执行公告的案件,应是已经送达执行通知的案件,包括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及当事人住址不明,已经公告送达的案件。

  为了保证执行公告的严肃性,法院在发布执行公告时应由执行机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并报经院长审批。执行公告应当遵照民讼法有关时效期间的规定,即60日届满视为已经送达。当然,由于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时效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讲:查封动产、不动产公告,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生效,拆除违章建筑、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敦促履行法定义务的,公告则应采取指定时效,即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生效期间,如规定义务人在3日内履行法定义务。(江苏省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宛华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