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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及相关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11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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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在民事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劳动争议纠纷是目前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同时,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现在审理实践中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深入挖掘,把其中较具代表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整理和总结,通过查找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试着针对某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引发大家的思考,提出更多更好的思路和对策,从而对今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能有所帮助。

一、几类与劳动争议纠纷相似的纠纷(如人事争议、劳务雇佣合同等纠纷)的定性问题还显模糊

虽然近年来有许多文章在讨论这三者间的关系,但始终没有立法层面的明确界定,给司法操作带来很大困难,还需立法机关予以进一步明确,这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也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这三类关系的具体含义、特征,以便法官裁判时辨别区分不同的关系,准确判断案件事实,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才能达到正确裁判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法院裁判时才有确凿的依据,否则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法官见仁见智,随意定性,难以实现审判的公正。

二、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劳动法律还需进一步清理、统一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除劳动法法典外,还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多种法律渊源,政策性强,随时代发展变化而变化,因社会进步而不断赋予新的内容。

(一)立法粗犷。目前的《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还比较粗略,许多内容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给具体案件审理带来困难,难以把握尺度,还需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规定,使裁判更具可操作性。

(二)劳动法律渊源众多,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纷纭,内容不统一,效力高低各有不同,给法律适用带来很大困难。还需进一步进行整理和统一,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劳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经常有冲突之处,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由于劳动法这一部门法的特殊性,出现这些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为方便审判实践,应当及时进行法规清理和说明,以减少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使法官摆脱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方面的一些大胆建议

(一)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的设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还有的环节不顺畅,还需加强协调,理顺仲裁这一前置程序与诉讼间的关系;也有的法官主张一裁终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行政法规较多,政策性很强,随时代不同内容经常会有所变动,且各地差距较大,与法院所适用的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劳动仲裁专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仲裁机构人员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效率;且实践当中,其他国家也有专门的“劳动法院”的设置,劳动法本来就是一类单独的部门法,不属民事类案件,所适用的规则原则都与民事法律有着很大不同,应当由专门机构单独审理。

(二)目前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实践中法官们在审理时,感到这样并非与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有很大差别,虽然形式上可能是更正规、更严格,可从实际审理效果上看,不但审理结果不会有很大差异,反而约束了审判人员的工作时间,浪费了人力物力。因此一些法官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未必要全部由合议庭审理,目前审判任务压力逐渐加大的形势下,烦琐的程序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资源浪费。

四、目前劳动争议案件集中、数量大的主要原因

(一)执法不严。对于《劳动法》中相关的“应当”的情况并没有规定如果没有这样做会有怎样的处罚。许多义务性规定因此形同虚设,义务得不到履行,自然使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有的案例中,一些规模大的企业,劳动者虽工作10年以上,可用人单位并不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将劳动者辞退,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还有很多。

(二)缺乏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现实中能够完全依照劳动法规定的要求还相当有限,只是当劳动者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才能够主张并最终可能获得应有劳动者权利,而绝大多数劳动者由于目前就业压力巨大,只要能够有工作,发工资养活自己便已心满意足,那里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是基于绝大多数劳动者这种心理,而不断压低劳动者待遇,剥夺劳动者各项权利。劳动行政部门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工作,完善各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制度设施和相应的惩戒办法,使《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劳动者权利能够得以实现。

五、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激增现象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增加宣传,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意识强烈,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者权利保护机制,有利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善,促进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种类多种多样,可以说是遍及每个行业,劳动关系无处不在,而通常用人单位又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尤显必要。

(三)促进保险业的普遍发展。应当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各类保险,保险业的普遍介入可以降低劳动者、用人单位承担失业、医疗等突发事件的风险,降低损失,减少矛盾的发生。

(四)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就业渠道的增多,失业的减少,也有助于减少矛盾的激化,拓展劳动者一方选择的空间,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从而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从法院的角度怎样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事实证据认定的本领和新的法律法规的掌握。劳动争议案件政策性强,判案所需的一些数据经常变化更新、针对某类型案件指导性意见也层出不穷,要想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熟练掌握这些法律和规定,理解当前政策,才能把握好案件的处理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深入调研,了解辖区实际情况。劳动争议案件不但政策性强,地域性也很强。不同地域工资水平差别较大,裁判适用标准不同;另外产业结构差别造成的企事业用人单位的类别、劳动者素质都会有当地的特色,因此各地劳动争议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断好劳动争议案,还必须了解本地区社会经济情况。

(三)加强与仲裁、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涉及仲裁与诉讼两方面,当前,因不少劳动争议有很强的时势与政策背景,其处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从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正确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出发,必须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在审案的过程中发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进行分析总结、适时、谨慎的给相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司法建议的形式提出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帮助本地区从源头上减少矛盾、避免纠纷的发生,更好的发挥法院定分止争的作用。

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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