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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会各省的高层律师,指点迷津;我的情况属实,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64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67号令>的规定,第37条第二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侍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第五项应当给予支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第一项与当地区县经办保险机构无过错。我有什么情况不相符合。请问各会各省的高层律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第五项应当给予支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仲裁 2019-06-11 07: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退休后确诊职业病也能享工伤待遇。  河南省出台工伤保险新规,本月起实施,下面——2013年河南新工伤保险条例  退休时不做健康检查,退休后职工确诊职业病,单位要“买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退休时单位不给职工健康检查,退休后职工确诊职业病的,单位要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布,一系列维护职工权益的措施出台。  
    一、退休后确诊职业病能否享工伤待遇?  新规明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除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领取月份进行平均。  所需费用,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二、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咋落实相应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  此次《意见》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规定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把握。  那么,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怎样落实相关待遇?据介绍,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三、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谁来“买单”?  《意见》明确,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包括用人单位已参保但未为该农民工参保)的,在用人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职工若再次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伤害部位评定,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本月起实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同时作废。

  • 1、本案可能适用到《民法通则》、《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会在本案中有所引用;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哪些请求都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4、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求被告履行原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5、调解书的第
    二、三项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给你带去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证据就行;
    6、去看劳动合同法及保险条例等;
    7、能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
    8、让执行法官或你的代理律师算一下
  •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与自行和解不同,仲裁调解协议送达生效后,不得反悔,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第六十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第六十一条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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