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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决: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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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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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入银行的5万元钱两个小时后竟不翼而飞,当事人小光(化名)为此事与银行协商未果产生纠纷,小光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光未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依法驳回小光的诉讼请求。

  原告:存款不翼而飞

  原告小光诉称,其在被告银行某储蓄所办理了储蓄卡。2007年11月17日,小光在该储蓄卡上存入5万元。然而存款仅仅2个小时后,小光到储蓄所查询,获知储蓄卡上的余额仅为25元。小光多次要求银行予以说明,但对方置之不理。小光认为,其在银行办理储蓄卡,双方即形成了储蓄合同,银行有义务保障小光的资金安全,现银行未能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尽到自身义务

  被告银行辩称,小光所诉与事实不符。2007年11月16日,小光在储蓄所办理了存款手续,当天将款全部取出。次日,小光又通过转账方式转账存款5万元,并持有身份证和储蓄卡,到银行某支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银行在为小光开通业务前已经充分告知其网上银行的风险及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及信息的重要性,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小光已确认无误。小光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中,预先设置了账户密码、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银行识别用户信息,小光将相关信息泄密透漏给他人,无论是任何人只要输入小光留下的账号、密码等信息,银行就有义务按照客户的指令完成交易。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小光账户上的款项是通过网上银行业务汇出。作为银行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和完成其指令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该有小光自行承担。因此,小光向银行主张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损失应由其本人负责

  法院认为,小光在办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签约的过程中,向银行工作人员称其要成为网上用户准备签约,表明要开通其名下某一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载明的账号尾数为5994的账户网上银行待开,而进一步证实其账号的银行账户已经在网上申请为网上银行的客户,在个人电子一体化签约回执上明确载明交易限额为日交易总限额10万元。回执上载明的手机号码是小光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银行并未变更客户信息,小光在签约回执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对回执上载明信息的认可。本案中小光在银行申请成为网上银行客户并在网上银行系统中预留了密码,银行通过网上银行账号等信息识别用户,只要用户输入正确的交易密码,银行作为网上银行服务的提供者就有义务按照用户的指令完成交易,而不论是否是小光本人亲自操作网上银行。银行在客户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按照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签约回执上的指令,提供相关服务,未超过日交易约定的限额10万元,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故此银行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小光作为储户有妥善保管好自己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其将重要信息泄漏给他人即存在他人利用该信息以他的名义开通网上银行客户功能的可能。小光未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本人负责。小光认为银行在本案网上银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主张仅是个人的推测,并没有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驳回小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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