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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制止假破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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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假破产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要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如何识别和制止假破产,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假破产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讲诚信的行为,要让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高昂的代价。问题在于一个机制能否让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好处,让不守信的企业和个人受到处罚。因此,要建立从法律到规则、到道德标准等一套严格的约束机制,让干坏事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守规矩的企业和个人得到好处。

  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破产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统一了现行法律中分散的程序;明确了什么是“假破产”,并明确规定法院对假破产案件可以不予受理,受理后如果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驳回其破产申请;确立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可以纠正下级法院的裁决。破产案件当事人可以就破产宣告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理。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给予了法院抵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武器。毫无疑问,法院如果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审理,“假破产”就不那么轻易过关了。

  二、严格查处隐匿、转移破产财产的企业负责人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及发现企业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企业破产的主要责任人员限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限内禁止其但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三、提高法官的素质

  破产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全面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和破产财产变现,合理分配破产财产,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安置职工等工作。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对法官的要求很高。因此,要适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必须在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同时,建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法官和专业破产审判庭,建立职业清算人员队伍。在破产法理论中,破产债权是指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满足的债权。正确把握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范围,对规范破产、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顺利进行破产还债是十分重要的。一、破产债权构成的实质要件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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