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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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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是构建专家责任制度的核心。破产管理人毕竟不同于普通人,若欠缺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构成的合理设计,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破产管理人职业”的生存空间。破产管理人具有过错未尽诚信义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管理人未依法尽诚信义务

  就诚信义务内涵而言,一般认为,诚信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我国破产法称之为勤勉尽责义务。它要求受信人对所托之事必须履行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即以诚实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忠实义务则是一种消极义务,它要求受信人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不得为个人利益而损害或牺牲受托人或受益人之利益,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

  在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义务中,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居于首要位置。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不得以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方式行为,不得将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的个人利益置于债权人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之上。破产管理人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团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就忠实义务的本质而言,忠实义务属于一种客观性义务,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义务,它强调破产管理人实施的与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必须具有公正性。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常有以下表现形式:(1)破产管理人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2)破产管理人不得收受贿赂、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3)破产管理人必须严守竞业禁止原则;(4)破产管理人非经允许不得泄漏破产业务的商业秘密;(5)破产管理人不得侵吞破产财产及其掌握的其他财产(如别除权的标的财产);(6)破产管理人不得利用破产财团的信息和商事机会。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采用了客观的标准,无须深入考察破产管理人的主观意图,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相对简单和直接。

  二、破产管理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法律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为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为行为时在心理上没有尽到应尽到的义务的程度,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在破产管理人责任的构成上,破产管理人未尽诚信义务,是对破产管理人过错的抽象概括。结合破产管理人承担的具体民事义务,笔者将破产管理人的主要执业过错情形归纳如下:

  (1)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联的第三方的利益与破产程序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未能采取本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矛盾。这种过错情形是以破产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为前提的,其成立要件有三:一是存在着客观的利益冲突,二是破产管理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冲突,三是利害关系人遭受实际损失。

  (2)疏于接管

  接管是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开端,是破产管理人行使实际支配权的前提。破产管理人应组织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和破产管理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并接管与财产有关的帐册、文书、印章及其他资料。这一环节颇为重要,破产管理人在多大程度上履行了接管的义务直接决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利害关系人可实现利益的大小。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接管,可以认定破产管理人负有执业过失。

  (3)疏于调查

  破产债权的确认权在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须在事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方可予以确定。如果就债务人对债权调查日期提出异议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进行充分的调查,随意地予以承认,因而使债务人产生不利地场合,作为违反善意注意义务,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负有损害赔偿责。]此外,对别除权、抵销权和取回权,破产管理人均有权进行确认,违反谨慎注意义务不经过审查就对不属于这一范围的权利错误予以承认,造成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亦可认定破产管理人负有执业过失。

  (4)疏于保管和清理

  保管和清算的目的在于维持破产财产的完整性。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来实施保管和清理行为。破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上述善管义务,可认定为负有执业过失。

  (5)疏于决策和经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持续过程中,为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的目的,在很多时候须作出商业决策和相关经营措施,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负有执业过失。

  (6)疏于聘用

  破产管理人并不能保证独立完成破产程序中的所有工作,在涉及到相关专业服务而破产管理人又不能提供时,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管理分配工作的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资信的专业中介机构值得理性的市场主体所信赖的观念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基本假设。因此,破产管理人无需对受聘中介结构的所有行为负责,只需要在聘用前谨慎审查该中介机构的专业资质及其完成委托事务的能力。概言之,此种执业过失的认定以破产管理人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为标准。

  (7)疏于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变价破产财产应当以整体变价为原则作出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执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变价方案及时迅速地变价破产财产,按照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按照预定方案及时变价或分配,则会被认定为负有执业过失。

  (8)疏于报告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就涉及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地报告破产主管法院和利害关系人。破产管理人未能按时提交报告或提交报告的内容不准确,可被认定为负有执业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可分为两大类即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其中,有形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有形财产和有形人格而导致的损害,而无形损害包括侵犯他人的经济利益和无形人格而导致的损害。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法定受托人,控制和经营破产财产,其执业过错行为导致债权人、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损害一般被认为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实践中,破产管理人的失职行为既可能导致破产债务人的积极损失,如额外付出、财物的毁损灭失,又可能导致消极损失,如利润损失、商事机会的丧失。因此,“财产”一词应作扩充解释,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对无形财产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普通法中称为“纯经济损失”。[page]

  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在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通常被视为联系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逻辑纽带。任何赔偿责任,均须以致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其要件。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破产管理人的过错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关联,即破产管理人的过错行为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原因。但究竟什么样的原因关系可以成立因果关系,在学说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原则上,破产管理人过错在先,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害在后,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害在逻辑关系上是破产管理人的过错的结果,则成立因果关系;至于破产管理人过错是引起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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