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1 14:48
人浏览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发(2008)9号

  发布日期:2008-3-3

  执行日期:2008-3-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密切合作,周密安排,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三日

  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经委

  省总工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为保证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能够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07)29号)规定,同步解决医疗保障问题,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参保范围

  哈尔滨市区统筹范围内(暂不含铁路系统及呼兰区和阿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中省直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中省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符合哈尔滨市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哈社保办发(2005)46号)规定的中省直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中省直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筹资渠道

  (一)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001年4月1日前国有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60%,个人一次性交纳40%。

  (三)中断缴费停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中断缴费停保企业退休人员,按前款“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规定执行。中断缴费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提前退休人员。

  符合本意见规定参保范围内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本意见相应条款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三、医疗待遇

  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给付标准的80%。缴费满1年后,可申请哈尔滨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80%的待遇。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四、资金补助办法缴费所需补贴资金,按照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补贴。

  省属破产、困难企业同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应给予解决,分年度平均拨付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0年内全额拨付到位;中央直属企业同级财政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1998年1月1日以后下放的企业,其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下放前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对应全额补贴。

  五、资格认定条件

  (一)企业认定条件。

  1.医改前国有破产企业。

  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结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

  2.困难企业。

  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

  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

  4.中断缴费停保企业。

  2006年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之日(2007年10月25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二)退休人员认定条件。

  1.2001年4月1日哈尔滨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

  2.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3.哈政综(2007)29号文件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生活费的退休人员。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

  六、认定所需材料

  (一)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5—表附后);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证;下放企业的批文。同时还须携带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终结裁定书。

  2.困难、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

  (1)连续2年亏损企业须提交2005年、2006年亏损情况的财务决算报表和统计台账等有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会年企附05-1表)。

  (2)停产6个月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部门报税有关材料。

  3.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page]

  4.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欠费停保的证明。

  (二)退休人员认定所需材料。

  1.《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2.《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样表附后)。

  3.《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样表附后)。

  4.退休人员档案(档案中需有正式就业手续、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材料)。

  5.符合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除以上1、2、3项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名册》。

  (2)《哈尔滨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审批表》。

  七、申报程序对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全面的审核认定,保证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及退休人员都能够得到资格认定。

  在哈中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企业按要求填写《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审批认定表》、《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人员名册》,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相应栏内盖章,并携带相关材料,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协调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集中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统一转送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合格的企业和退休人员,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参保登记的要求,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原企业确已不存在,并且无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档案在档案保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设置的档案存放机构)保管的,由档案保管部门按前款规定要求办理相关认定和参保手续。

  八、有关问题

  (一)退休人员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问题。

  2001年4月1日前破产且已享受国有破产企业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原医疗待遇,也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按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规定选择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并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参保模式确定后不得变更。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退休人员参保问题。与市区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人员,可参照哈政综(2007)29号文件中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住院医疗统筹,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档案存放在档案保管部门。

  2.2004年8月1日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

  3.尚未参加医疗保险(不含中断缴费)。

  此类人员可在2008年3月31日前持本人档案及相关材料到哈尔滨市解决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定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一次性全额缴足;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现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须以2006年度哈尔滨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4%的比例由个人一次性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后,再按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标准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

  (三)关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原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企业改制前已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且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根据企业隶属关系,将企业改制批文等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部门或按财务隶属关系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省劳动保障厅。企业改制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应由企业按照《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146号)为其与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九、资格认定时间及资料报送方法资格认定时间定于20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将所属破产、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的材料报送至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联系人:白晶雪,联系电话:82620645、82631757),逾期未报或有遗漏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资料报送要按照哈尔滨市的统一要求,采取书面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的方式,各企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哈尔滨市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报盘程序》。

  十、组织领导由于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分布范围广,情况复杂,为全面掌握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的情况,做好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要建立有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总工会配合,共同完成对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和退休人员资格的最后审核及协调等相关事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