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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让我们关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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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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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下午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新企业破产法的新意在哪里?


新增加“资不抵债”的规定

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的规定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样,就将“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为破产原因。

为便于法院审查和操作,本法还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除了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外,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本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可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将不得担任管理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同时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国有企业破产不再享受特殊照顾

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将于2008年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将优先受偿

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最大“亮点”。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 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后形成的拖欠,则是担保权优先清 偿,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的财产清偿。[page]

企业负责人失职将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假破产、真逃债”被明令禁止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

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了规定。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 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 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

今后,企业在破产时除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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