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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破产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7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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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说企业出现严重问题或是对外欠债十分之巨大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破产程序的进行也是十分地复杂,最好聘请专业人士处理。那么律师代理破产程序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律师代理破产程序

  律师代理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其他事项,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载明。同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些基本证据。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债务人的申请,律师此时应注意债务人享有十天的上诉期。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申请执行人是否能作为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的申请人

  从《民事诉讼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来看,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动申请启动执转破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第(2)项也明确执转破必须符合“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启动执转。

  上述规定证明了虽然执转破程序是由执行法院启动,但同时也暗含了如果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既然“当事人同意”作为启动条件之一,那么当事人主动申请,无疑表明其具有启动破产程序的意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启动执转破程序。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律师代理破产程序的信息,由上可知,若是律师代理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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