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如果是资不抵债的话,进行破产清算,我们也是需要通过清算程序而进行相关的流程的,对于破产清算程序一般都要先申请在受理,那么具体是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 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 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 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 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破产债权的审核
对破产债权的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审核债权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破产债权清册的内容包括:
(1) 债权人名称、住址,或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 债权申报时间;
(3) 债权性质;
(4) 债权数额(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债权合计金额。
(四)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这主要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灵活掌握。
(五) 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费用的支付
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以及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3)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4) 清算组成员的酬金;
(5) 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等;
清算组在支付破产费用前,应编制简明破产费用支出表。它包括:
① 支出项目;
② 支出金额、币种;
③ 支出时间;
④ 支出金额合计;
⑤ 备注。
最后,表中应有制表时间和制表人、审核人签字。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上面内容,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倒闭进行资产清算的话,我们可以通过申请后进行相关的流程,我们一定得知道清算成员的相关费用以及酬金,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