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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12 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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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公司想继续经营但是无法偿还债务不得不破产,而有的公司欠下的债务很多,想利用破产来逃避这些债务,这样现象也是存在的,那么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可能受理也可能不受理,那对破产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是多久?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对破产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

  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企业破产条件包括哪些

  1、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关于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只有上诉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三、债务重组与破产程序的区别

  1、性质不同。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对破产裁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法院如果不受理破产申请会做出不受理的裁定,并且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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