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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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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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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徐委办[2004]26号

徐委办 (2004) 26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 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市 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稳定增资机制,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就我市实施地 方岗位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级党政群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及市直其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2004年1月1 日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到达退休年龄暂未办理退 休手续的人员。
  市直其它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视单位经济情况,可在不超过市定标准和范围 的基础上,制定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发放办法和标准
  实施地方岗位补贴按照人均每月220元的标准。
  (一)在职人员按月发放地方岗位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离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其离休时的职务或离休后享受的职级(待遇)比照在职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地方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四)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170元/月标准,按国 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执行55元/月标准。

  三、执行时间和经费渠道
  (一)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均从2004年1月起 执行。
  (二)在职人员发放的地方岗位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原经费 渠道解决。

  四、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职人员按实际职务(职级)兑现地方岗位补贴;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 月起按照新任职务计发地方岗位补贴;应该退休的,从批准退休领取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 休人员的地方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兑现地方 岗位补贴。
  (三)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其转业到地方单位所执行工资标准对应的职级计发地方岗位补贴 。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动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退伍军人,从起薪之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从下年度一月起按其原执行地方岗位补贴标准的60 %发放;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或未参加考核及因受处分等原因而未定等次的人员, 从下年度一月起停发地方岗位补贴,待其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后再予以发放。[page]
  (六)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间按全额标准发放 ;产假期满,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至子女满一周岁的,哺乳假期间按全额标准的80%发放。
  (七)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或当月事假超过七天及其以上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地方岗位补贴 ,如已发放的,要顺延扣回。
  (八)停职审查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地方岗位补贴,待结案后视其结案情况再行确定 。
  (九)对缓刑、拘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员,地方岗位补贴停发。
  (十)资产经营公司中按机关工资标准执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十一)机关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参照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执行。
  (十二)根据苏人四(1994)1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明确享受市(厅)级和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地方生活补贴分别按照副市(厅)级、副县(处)级标准执行;享受市(厅 )级乘车、医疗待遇的,地方生活补贴按正处级标准执行;其它离休干部地方生活补贴按照 正科级标准执行。
  (十三)离休人员发放的地方生活补贴,不计入当年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基数。
  (十四)退休工人中,1995年底首次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前在技术岗位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技术工人,在1993年工改时工作年限在31年及其以上的,按高级工标准兑现;工作年 限在21年至30年的,按中级工标准兑现;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初级工标准兑现。开展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后退休的,按取得的实际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兑现,对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按初级工标准兑现。其它人员按普工标准兑现。

  五、审批办法
  (一)在职及离退休的市管干部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填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由市人事局审批。
  (二)参照管理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市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别填表报市委组织部核准,由市人事局审批。
  (三)市直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非参照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科级及 以下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地方岗位(生活)补贴,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可参照机关同条件离休人员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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