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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确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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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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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确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8-07 10:59:50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皖民三终字第0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

 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金从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明杰,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涂山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梅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成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戴金煊,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确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从胜、委托代理人欧明杰,上诉人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成俊、戴金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诉争的呈“品”字型的“徽皖酒”白酒商品包装装潢。

 二、本协议签署后,如发现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仍在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诉争的呈“品”字型的“徽皖酒”白酒商品包装装潢,或者在市场上仍发现有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生产,并于2008年6月以后投放的诉争的呈“品”字型的“徽皖酒” 包装装潢白酒商品(2008年12 月30 日前已销售至滁州市场的5件、安庆市场的3件、巢湖市场的5件除外),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赔偿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人民币。

 三、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请求。

 四、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合计13100元,由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合肥蚌皖酒酿造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安徽皖酒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张红生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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