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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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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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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09-14 14:29:40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台民三初字第100号

 原告:高贤其。

 被告:冯云秋。

 被告:梁兆兴。

 第三人:陈仙云。

 第三人:罗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贤其与被告冯云秋、梁兆兴,第三人陈仙云、罗永华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贤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贤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晓 贞

 审 判 员 李 宏 亮

 代理审判员 葛 欠 喜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潘 月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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