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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的的民事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2007年某年某日钱某某通过万某的关系从水泥公司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开出一张6000吨水泥的提货单,同月10日钱某某将该提货单以每吨280元转让给王某某,为证明提货单的真实性,王某某与钱某某同日到水泥厂公司提水泥。提货过程中,钱某某背着王某到水泥公司财务室交了20吨水泥款6000元后将水泥提出交给了王某。后王某某支付给钱某某168000元。同日王某某与杨某签订了供3000吨水泥的买卖合同,并收取杨某押金500000元,同月13日王某某到水泥公司提货,水泥公司以钱某某未付清货款为由拒绝发货。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水泥公司在向钱某某开具提货单时,言明提货时先付款后提货。这一事实得到了介绍人万某的证词证实,也得到了的钱某某背着王某某先交付20吨货款后提取20吨水泥交给王某这一行为的印证。因此,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被告人保留货款的所有权,该提货单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原告王某持有提货单主张水泥所有权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另外,我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钱某某将提货单转让给王某某并没有告知水泥公司,并且背着王某和水泥公司。因此,这种欺诈转让合同是无效的,由此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某应当向钱某某主张权利,而不应将自己的损失转嫁到水泥公司。 二审庭审中: 水泥公司辨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中,经王某申请,本庭传唤了证人刘、藏、杨三名证人证实,购买水泥的程序为交水泥款后开提货单。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二审法院认为水泥公司与钱某某王某某之间属连环法律关系,水泥公司与王某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水泥公司签发给钱某某用以其到水泥公司提货的手续和证明。提货单的签发和交付并不意味着水泥所有权的实际转移仅仅意味着钱某某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请求水泥公司交付水泥的权利。水泥公司签发的提货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王某某从起诉到二审开庭审理并未向法院提交钱某某交清6000吨水泥款的证据,该法院无法查清,水泥公司以王某持提货单而拒绝发货的理由不成立。王某某上诉提出提货单是物权凭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提出水泥公司在庭审时确认先交钱后出具提货单,钱某某持有提货单就是交清6000吨水泥款最好证据的主张。同一结果可有不同的原因产生,钱某某持有提货单,虽然可以产生交清6000吨水泥款这一结果,但这一结果并不一定由钱某某持有提货单产生,所以它仅是可能的原因,王某某将逻辑中的假说作为证据使用,违背了证据的客观性。所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法律 2018-08-17 12: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起草离婚起诉状;  
    2、准备离婚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四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起诉离婚的费用由谁承担?  起诉的费用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第十三条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所以一般来说,案件的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对于离婚案件,难以说谁败诉谁胜诉,法院只是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依法判决离婚还是不离婚。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受理费用由法院决定,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既可以决定由男方承担,也可以决定由女方承担或者决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 所谓的证据,是指凡是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依据,如果人证,物证等。就该问题而言,只要该“证明”能够事实,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期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可以联系法官了解  
    一、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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