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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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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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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0〕55号
【发布日期】 2010-03-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发生了“发光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产生食品安全危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应当督促各基层质监部门书面告知获得生产许可的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其做好肉品原料入厂查验、记录工作,把好肉品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发光肉”原料进行生产。生产企业发现“发光肉”原料,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督部门报告。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肉制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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