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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食品降税情况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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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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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各国食品的降税情况,为分析食品工业可能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供参考。食品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分别列在第16章至21章下,分别是肉食品、糖食、可可食品、粮食食品、蔬菜水果食品及杂项食品。

  一、中国与东盟食品贸易情况

  2004年我国自东盟进口食品达到1.93亿美元,同比增长43.0%,超过我国自东盟进口整体增长水平。从大类来看,我国自东盟食品进口额从高到低依次为可可食品、糖食、粮食食品、杂项食品、蔬菜水果食品和肉食品。进口的产品主要有蔗糖及甜菜糖(税目1701项下)、麦乳精及类似食品(税目1901项下)、可可豆(税目1801项下)、不含糖可可粉(税目1805项下)、巧克力及其他可可食品(税目1806项下)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进口最多的是甘蔗原糖(税目1701.1100),2004年进口额达到2959.3万美元,占食品总进口的15.3%;其次为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税目1901.1000),进口2539.2 万美元,占食品总进口的13.2%;第三位为生或焙炒可可豆(税目1801.0000),进口1297.6万美元,占食品总进口的6.7%;第四位为不含糖可可粉(税目1805.0000),进口980.1万美元,占食品总进口的5.1%,第五位是未列名食品(税目2106.9090),2004年进口711.3万美元,占食品总进口的3.7%。以上五种产品进口额共占鞋帽制品总进口的44.0%。

  从出口来看,2004年我国对东盟出口食品5.65亿美元,同比增长44.9%,也高于我国对东盟全部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从大类来看,我国对东盟食品出口额从高到低依次为肉食品、蔬菜水果食品、杂项食品、粮食食品、糖食和可可食品。出口的产品主要有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目1605项下)、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等(糖渍、烹煮的除外,税目2008项下)、其他方法制作的肉食品(香肠除外,税目1602项下)、蘑菇及块菌罐头及类似食品(税目2003项下)、不含可可的糖食(税目1704项下)等。

  从具体产品来看,我国对东盟出口最多的为制作或保藏的小虾及对虾(税目1605.2000),2004 年出口额1.36亿美元,占食品总出口额的24.1%;其次为猪肉及杂碎罐头(税目1602.4910),出口额4515.7万美元,占食品总出口的8.0%;第三位是未列名食品(税目2106.9090),出口额 4231.8万美元,占食品总出口的7.5%;第四位是其他伞菌属蘑菇罐头(小白蘑菇罐头除外,税目2003.1019),出口额2385.0万美元,占食品总出口的4.2%;第五位是烘焙花生(税目2008.1120 ),出口额2124.2万美元,占食品总出口的3.8%;第六位是不含可可的糖食(税目1704.9000),出口额2089.9万美元,占食品总出口的3.7%。以上几种产品的出口额占我国对东盟鞋帽制品总出口额的51.3%。

  二、中国与东盟食品贸易的主要特点

  (一)东盟对我出口以原料为主,我对东盟出口以制成品为主。这是我国与东盟食品贸易具有我国与东盟总体贸易的特点,即我国进口以可可粉、蔗糖等原料性食品为主,出口以罐头、烘烤食品等制成品为主。这说明我国食品工业与东盟相比,生产环节更为完备,也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我国在与东盟食品贸易中处于顺差地位。

  (二)进出口发展较快,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食品贸易在我国与东盟总贸易中占比不高,但增长迅速,进出口均超出平均水平。2004年食品进口增长速度超出平均水平11.6个百分点,出口增速超出平均水平5.2个百分点。食品贸易在我国与东盟的贸易中的地位正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中国食品的降税情况

  (一)肉食品、水产食品

  香肠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均化食品(供婴幼儿食用的营养食品)、肝、鸡肉食品和猪肉食品税率均为15%,降税模式与香肠相同;牛肉罐头及其他食品税率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肉食税率15%,降税模式与香肠相同。

  制作或保藏的鱼。整条或切块的鱼中,沙丁鱼、黍鲱鱼、金枪鱼、鲣鱼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整条或切块的鱼税率为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 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除整条或切块以外的鱼,税率均为12%,降税模式同上。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海蜇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 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产品,包括蟹、虾等,税率为5%,将保持该税率至2009年实现零关税。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的精汁。税率为23.3%,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 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二)糖及糖食

  蔗糖、甜菜糖是我国的关税配额产品,也被我国列为高度敏感产品,目前配额内税率15%,配额外税率50%,配额量194.5万吨,其税率将在未来保持不变。
  乳糖及乳糖浆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槭糖及槭糖浆税率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 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其他糖,包括葡萄糖及糖浆、果糖及果糖浆、转化糖等,税率为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制糖后所剩的糖蜜。税率为8%,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不含可可的糖食。口香糖税率12%,2005年降至10%,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产品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此后降税模式同上。

  (三)可可及可可制品

  可可及可可制品被列为中国和文莱、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之间的早期收获产品,目前我国和上述三国的上述产品已彼此实现零关税(其中可可脂、油和不含糖可可粉2005年对三国税率为5%,2006 年1月1日实现零关税),但对其他国家,仍暂按最惠国税率征税,下面的降税模式均为针对除上述三国外的其他东盟国家的。

  可可豆(整颗或破碎的、生或焙炒的)。税率8%,对其他东盟国家,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可可荚、壳、皮、废料,可可膏。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 ,2010年实现零关税。

  可可脂、油税率22%,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不含糖可可粉及含糖可可粉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 年实现零关税。但需要注意,含糖可可粉中国和印尼也已相互实现零关税(早期收获产品)。

  可可食品。重量超过2公斤的可可食品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不超过2公斤的,不夹心的税率10%,降税模式同上,夹心的税率8% ,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

  (四)粮食食品

  米食(麦精、米粉等)。供婴幼儿食用的零售包装食品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面包、糕饼用面团税率25%,并列为二轨正常产品, 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面食。古斯古斯面食(蒸粗麦粉)税率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 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面食(饺子、包子、米粉干、粉丝等)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 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木薯淀粉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膨化食品。谷物膨化食品税率25%,其他膨化食品税率30%,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

   面包、糕点。甜饼干、华夫饼等饼干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 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产品,包括面包、吐司、姜饼等,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五)蔬菜、水果食品

  1、用醋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及水果。税率2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及水果。

  番茄。番茄罐头税率19%,2005年降至15%,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番茄酱罐头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 2010年实现零关税;非罐头整个或切块番茄税率25%,2005年降至20%,此后降税模式与番茄酱罐头相同;非罐头绞碎番茄税率18%,2005年保持该税率,此后降税模式与番茄酱罐头相同。

  蘑菇及块菌。税率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中,蘑菇罐头(小白蘑菇除外)及非罐头伞菌属蘑菇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12年实现零关税。

  冷冻蔬菜。马铃薯税率13%,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冷冻蔬菜税率25%,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 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未冷冻蔬菜。马铃薯税率15%,油橄榄、甜玉米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 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未冷冻蔬菜税率均为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 ,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但其中未脱荚和非罐头脱荚豇豆及菜豆、芦笋、马蹄罐头、蚕豆罐头、竹笋罐头、咸蕨菜、咸藠头等共13个产品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12年实现零关税。

  糖渍蔬菜水果。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烹煮果酱、果冻等。均化食品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 年实现零关税;非均化食品中,柑桔属水果税率30%,并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12年实现零关税,其他非均化食品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

  用其他方法保藏的坚果。花生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 年实现零关税,但花生罐头、烘焙花生、花生酱除外的其他花生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12年实现零关税;核桃仁罐头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此后的降税模式与花生罐头相同;其他果仁罐头税率13%,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坚果税率10%,降税模式与其他果仁罐头相同。

  用其他方法保藏的水果。菠萝(不论是否罐头,本段下文未加区分的同此)税率15%,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将保持该税率直至2018年降至5%;柑桔、梨、杏税率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 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桃罐头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桃税率20%,降税模式与柑桔相同;草莓税率 15%,降税模式桃罐头相同;棕榈芯税率5%,2009年实现零关税;什锦果实税率10%,降税模式与桃罐头相同;荔枝罐头税率20%,降税模式与柑桔相同;龙眼罐头税率15%,降税模式与菠萝相同;其他水果税率15%,降税模式与桃罐头相同。

  果汁。橙汁,冷冻的税率7.5%,2005年降至5%,2009年实现零关税,非冷冻的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中白利糖度超过20的2012年实现零关税);柚汁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柑桔属果汁税率18%,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菠萝汁税率10%,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番茄汁税率3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椰子汁税率10%,被列为一般敏感产品,2018年降至5%;其他果汁、蔬菜汁及混合汁,包括葡萄、苹果、芒果、西番莲、番石榴等,税率为2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六)杂项食品

  咖啡、茶等的精汁。咖啡浓缩精汁税率17%,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 ,2010年实现零关税;咖啡浓缩精汁制品税率30%,2005年降至20%,此后降税模式同上;茶精汁税率32%,并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其他精汁税率32%,前期降税模式同上,2010年实现零关税。

  酵母。税率25%,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调味汁。酱油税率28%,并被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 5%,2012年实现零关税;番茄沙司、芥子粉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 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其他调味品税率21%,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

  汤料。税率15%,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

  均化混合食品。税率32%,2005年降至20%,此后的降税模式与汤料相同。

  冰淇淋。税率19%,降税模式与汤料相同。

  其他未列名食品。浓缩蛋白及人造蛋白税率10%,2005年保持该税率,2007年降至8%,2009年降至5%,2010年实现零关税;蜂王浆税率3%,2009年实现零关税;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税率35% ,并列为二轨正常产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实现零关税;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调味紫菜及其他产品税率20%,降税模式与汤料相同。

  四、东盟各国的降税情况

  我国对东盟出口食品的主要目的地国家是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和菲律宾,分别占我国对东盟食品总出口额的28.6%、20.1%、19.4%、12.9%和11.9%。其中,新加坡进口关税已经为零,菲律宾尚未实际开始实施协定税率。

  在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尼三国中,泰国的食品进行的降税幅度最大,2005年泰国食品的平均实施税率为28.9%,从量税部分则平均为每公斤产品22铢,自贸区降税开始实施之后,从价税部分降低到22.4%,平均削减了6.5个百分点,至2007年又进一步削减到16.1%,至2010年食品平均税率削减到6.2%,2012年削减到5.8%;从量税部分则在2005年削减到16.2铢/公斤的水平,削减了 5.8铢,2007年进一步削减到10.2主/公斤,至2010年削减到0.88铢/公斤的低水平,2012年削减到0.56铢/公斤(由于其中部分食品被泰国列为敏感产品,届时仍将保持一定的税率,因此2010 年和2012年的平均税率并不为零)。马来西亚和印尼也将有不同程度的关税削减。食品是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食品贸易是国与国之间调解食物供给、分配的主要渠道,除了保证各国之间食物供应的稳定和平衡,还能够在彼此间互通有无,因此在任何贸易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食品贸易的影子。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最终东盟各国的绝大多数的食品关税将逐步削减并取消,为我国优势产品如猪肉罐头、烘焙花生等进入东盟市场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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