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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应由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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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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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提供房屋出租行为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为房屋租赁业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对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屋租赁业税收。对出租房屋的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告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由承租人或房产代管人、房产使用人代扣代缴房屋租赁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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