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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讲义之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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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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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用益物权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70 年

  2、工业用地: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 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 年

  (四)消灭

  1、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2、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30 年

  2、草地:30-50 年

  3、林地: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意定--法定

  3、登记: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必须毗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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