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7-29
执行日期:2003-7-29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审判员能否随届任免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对于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其任职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级人大换届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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