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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心田被告:于希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虾圈及海参圈系滩涂上的建造物的结构物,属于地上附着物,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归附作物的所有人。本案中,焦永敏、曲振邦、及于希亮、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的承租经营权利案涉海参圈的所有人仍为刘心田。但焦永敏、曲振邦及于希亮分别对虾圈、海参圈进行了改建,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在租赁物被征收的请款下,三人对增值部分享有接受补偿的权利。焦永敏及曲振邦的增值利益通过参圈租赁合同转让给于希亮。因此,刘心田应当获得案涉海参圈圈坝补偿款,于希亮有权依据参圈租赁合同获得部分的补偿。原审未查清虾圈改建为海参圈的增值价值,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鲅商初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我想知道这裁定书对那方比较有利?于希亮有权利分享海参圈的补偿款吗?被告如果有权利获得补偿款是不是增值的部分都归他?

行政诉讼 2018-10-23 01: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途径有三种,分别是:  第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第
    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Υ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第
    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Υ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二、家庭承包经营
      
    (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外村人承包村林场五十年,但合同上约定上限二十年有效,那么,该合同以认定的二十年为承包期。如果十三年后林地转给村内人,受让方还有七年的承包期。到期后,受让方可以和村集体继续签订承包合同,再延长三十年。
    需要指出的是,受让方可以仔细看一下合同,看合同是否约定该林地不得转让,如果有约定,转让无效。法律链接:《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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