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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行政法专题辅导: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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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2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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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司法考试行政法专题辅导: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取决于该行政决定与法律的一致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合法行政原则有两个要求:

  (一)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作为公权力,获得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行政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属于超越职权,而超越职权的行为必定是无效的行为。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多大的行政权力,其就具有多大的行为权力。

  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全部符合这五个方面,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在以后的多个地方还会介绍这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关于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有:(1)有无权力制定。(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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