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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技工绞断中指 雇主与技工三七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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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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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车辆维修的技工丁某接到顾客李某电话后赶去现场维修,维修时需一吊车吊起翻斗车。情急之下,开挖掘机的傅某被李、丁两人叫去帮忙,挖掘机当吊车使。不料帮忙过程中,丁某中指被钢丝绳绞断。就赔偿事宜丁某与李某、傅某雇主苏某协商未成,丁某诉至江苏省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苏某按三成比例赔偿即5297.19元,其余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

2009年5月15日,李某驾驶的翻斗车在工地上坏了,即打电话要求丁某前往修理。电话里,两人商谈好维修费用。丁某火速到达现场后发现翻斗车无法拖至修理厂,遂决定当场修理。但是修理时须用吊车将翻斗车的车厢吊起,傅某驾驶挖掘机正在旁边施工,在李、丁的要求下,义务帮工用挖掘机充当吊车。修理过程中,丁某用手推钢丝绳往翻斗车车斗上套时,不料被钢丝绳绞断了右手中指。事发后,丁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证,丁某系从事汽车修理的技工(无相关资质),虽有修理场所,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傅某系苏某雇佣的驾驶员。

庭审中,丁某诉称,其用钢丝绳捆绑翻斗车车厢时,苏某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突然收斗,致使钢丝绳绞断其手指。被告李某则称丁某所说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苏某在庭表示,李某叫傅某用挖掘机充当吊车,属于义务帮工。丁某将钢丝绳往挖掘机斗上套的过程中被卡住受伤,李、丁两人均未向傅某示意暂停。丁某存在主要过错,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最多承担一成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叫丁某修理车辆,双方是基于承揽关系,丁某在承揽过程中手指受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丁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丁某作为专门从事汽车修理人员,应将修理车辆拖至修理厂,在无法拖的情况下,应启用修车专用工具,而不应当让傅某驾驶的挖掘机充当吊车,并且用手推钢丝绳往翻斗车车斗上套,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明知不能用挖掘机充当吊车而未拒绝,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傅某系苏某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实施雇佣行为中发生侵权行为,应由雇主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丁某总的损失为17657.3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的选择以及安全技术的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到头来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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